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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立项、尚未结题的科研项目,可按本办法执行。 社会科学类科研项目按照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